(2017)青01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文财与张生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财,张生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财,男,汉族,1963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张生仓,男,汉族,1978年生,农民。执行标的:2298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文财与被执行人张生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