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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文财与张生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财,张生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财,男,汉族,1963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张生仓,男,汉族,1978年生,农民。执行标的:2298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文财与被执行人张生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