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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洲,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大槐树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伪造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联合路217号商铺房产证(沈阳市房权证字第029531**),并将其抵押给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沈阳市房产档案馆及沈阳市房产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房产证而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容耀民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舒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