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宝忠与刘云伟、王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忠,刘云伟,王云亮,杨宝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679号原告:杨宝忠,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伟,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云亮,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杨宝勤,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杨宝忠与被告刘云伟、王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