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袁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62号申请人袁某,男,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袁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袁某就该申请已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