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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启祥、刘普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启祥,刘普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启祥,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刘普斌,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启祥与被执行人刘普斌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普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普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启祥货款人民币419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4元、申请执行费528元。但被执行人刘普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普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普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普斌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普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启祥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普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普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