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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915号221室。法定代表人朱胜光。委托代理人朱勇。被执行人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芙蓉一村4号楼204。法定代表人常国栋。申请人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8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6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属本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15号调解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余运所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