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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与荣心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荣心良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5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文化路北段。机构代码70673550—0。负责人:刘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公司职工。被告:荣心良,女,住遂平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与被告荣心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