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东宸与范可欣、范书英、魏亚萌、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宸,范书英,魏亚萌,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宸,女,住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李清盛,李东宸父亲。被执行人:范书英,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魏亚萌,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电东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成艳春,校长。李东宸诉范可欣、范书英、魏亚萌、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范书英、魏亚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东宸52100.04元;二、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东宸39075.03元。案件受理费2967元由原告李东宸负担1087元,被告范书英、魏亚萌负担1103元,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双语实验小学校负担7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