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国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强,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翁源县。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珏、书记员杨博、被告人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国强进入本市上城区汗城汤泉四楼公共休息区,趁被害人代某睡觉之际,将其放置在身侧的一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128G,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823元)窃走,并将窃得的手机交予其弟弟李国泉。随后李国强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蒋某放置在躺椅旁的一部银色IPHONE7PLUS手机(128G,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136元),并将窃得的手机交予其弟弟李国泉。得手后,李国强与李国泉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国强在广州白云机场HU7214航班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代某的陈述、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追踪及监控时间说明、手机号码话单记录、汗城汤泉四楼休息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收据复印件、手机包装盒照片、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出所登记表、出租车行驶轨迹图、自书坦白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实验录像、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国强退赔被害人代某损失人民币5823元、被害人蒋某损失人民币6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