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宁宝初与农学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宝初,农学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81号原告宁宝初,男,壮族,1949年1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农学念,男,壮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的原告宁宝初与被告农学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农学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