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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02执恢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