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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一高与李廷成、李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高,李廷成,李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8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一高。被执行人:李廷成。被执行人:李廷中。申请执行人张一高与被执行人李廷成、李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28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