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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大庆市盛源祥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盛源祥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盛源祥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黑060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在龙江银行名下存款349909.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