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洪刚与被执行人罗新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洪刚,罗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龙洪刚,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罗新平,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龙洪刚与被执行人罗新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就被执行人罗新平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新平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震 龙审判员 张 吉 辉审判员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