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省蜀珍菌业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蜀珍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黎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蒋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思余,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珍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罗文。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金堂)市管处[201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罗宝珊人民陪审员 王太华人民陪审员 朱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斯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