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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士保、周昌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保,周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马士保,居民。被执行人周昌清,农民。本院在执行马士保与周昌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