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李建立,代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区未来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建立,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立,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长存,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李建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李建立上诉称: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关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在上诉人麦肯特公司办公室签订,本案应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关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地未明确,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辖区,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