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维伟。被执行人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成权。被执行人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刘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9-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兴华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限额X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兴华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