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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艳秋、李晴光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秋,李晴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艳秋,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代秀丽,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晴光,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艳秋、李晴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李艳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