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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树军与河南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军,河南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027号原告:杨树军,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河南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北半部5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玉青。原告杨树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6309.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第一被告将金域世家的建设项目承包给了第二被告,然后第二被告将脚手架搭设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原告按照约定要求履行义务,完工后由第二被告验收并出具了结算单,但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255809.80元,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河南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信息,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