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发余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余,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XX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29号原告:郑发余,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达国际商贸中心5-1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5612M。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05057269W(1-1)。法定代表人:冯雪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保,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郑发余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XX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郑发余诉称: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分包取得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滁马高速滁州服务区室外工程及监控中心室外工程,其以内部分包的方式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部工程内部分包责任协议书》,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盖项目部章的方式对该承包责任书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人员搭设公棚及初期的劳务工作,但因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部未能协调好,导致最终对原告的施工队劝离清场,双方签订了《关于郑发余室外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方案》。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已赔付部分费用。2015年12月26日,被告项目部负责人XX保给原告出具余款付款处理办法,在文书上加盖了被告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章,以此表示该公司与XX保本人自愿担保。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已届满,四被告对下欠900000元迟迟不愿支付。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立即还清欠款900000元,被告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XX保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市××区,其他三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故申请将该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