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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朝菊与王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朝菊,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姜朝菊,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王君,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姜朝菊诉王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君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王君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君与申请执行人姜朝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