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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4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被告人贾某某,男。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经预谋,携带工具至本区漕泾镇沙积村XXX号附近虾塘羊棚处,窃得被害人沈某某、顾某某饲养于此的重约60公斤、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山羊2只。2、201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经预谋,至本区漕泾镇沙积村XXX号东侧鸭棚处,窃得被害人奚某某饲养于此的重6公斤、价值人民币216元鸭子4只(已发还)。两名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盗窃的4只鸭子。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节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全部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某、顾某某、奚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奚某某出具的收条,证人宋某某、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称重经过、发还清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贾某某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刘某某、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