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沈红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沈红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39号原告: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红伟,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蚌埠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高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