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457号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骆宝宝,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英、方春山(特别授权),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邹爱仙,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玲(系公司会计,特别授权)。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以将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宝海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君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