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XX与陈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陈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56号原告:冯XX。被告:陈志峰。原告冯XX与被告陈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撤诉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