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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XX与陈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陈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56号原告:冯XX。被告:陈志峰。原告冯XX与被告陈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撤诉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