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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薛志伟与王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伟,王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775号原告:薛志伟,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王延河,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薛志伟与被告王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延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延河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王延河于2015年9月25日向薛志伟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期限1个月。王延河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王延河向薛志伟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该款未偿还。认定以上事实除有薛志伟的当庭陈述外,另有薛志伟提供的借据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取款明细。本院认为,王延河向薛志伟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王延河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延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薛志伟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延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