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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31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以被执行人私下兑付案件款人民币26000元,下欠部分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37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