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小波,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紫金智梦园A座。法定代表人:钟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馥,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赣西大道深港明珠3栋3单元904室。负责人:宋磊。上诉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波、原审��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维文审 判 员  蒋 欢代理审判员  邹斯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