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小波,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紫金智梦园A座。法定代表人:钟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馥,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赣西大道深港明珠3栋3单元904室。负责人:宋磊。上诉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小波、原审��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维文审 判 员 蒋 欢代理审判员 邹斯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