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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思与张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张镕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99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张镕麟,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思诉被告张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王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与被告张镕麟之间的纠纷,现要自己协商解决,原告王思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