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毛堂容与胡科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堂容,胡科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421号原告:毛堂容,女,1985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君,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科华(系原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胡科华五金制品厂经营者),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毛堂容诉被告胡科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科华因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三人社认工[2017]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进行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邓家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