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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李波,李娜,徐玉英,徐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龙虎山路南端。被执行人:李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徐玉英,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徐敬伟,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波、李娜、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徐玉英、徐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波、李娜、烟台新起点家具有限公司、徐玉英、徐敬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