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启凤、盛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凤,盛洋洋,颜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36号之一申请人:刘启凤,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盛洋洋,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申请人:颜慧臣,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刘启凤诉盛洋洋、颜慧臣、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启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盛洋洋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启凤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启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盛洋洋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