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士远与贺俊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远,贺俊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76号原告:马士远,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贺俊松,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远诉被告贺俊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士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士远负担。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