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倪艳霞与赵连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艳霞,赵连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166号原告:倪艳霞,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赵连汉,男,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艳霞诉被告赵连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