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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蔡国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国际,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国际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国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蔡国际虚构霞浦县柏洋村一段水毁公路维修工程需要招投标,以与被害人张某1合伙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6300元,嗣后将所骗款项用以个人生活开支并对被害人张某1编造理由推诿应付。案发后,被告人蔡国际赔偿被害人张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国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余某1证言,辨认笔录,福建农村信用社汇款存根,柘荣县医院证明,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蔡国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国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国际具有犯罪前科并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犯罪对象,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国际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