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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海林诉赵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赵卫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247号申请人:刘海林,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昌宁镇。被申请人:赵卫东,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审理刘海林诉赵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赵卫东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与之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卫东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与之价值相应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海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