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文小强诉王生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玉,文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玉,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被执行人:文小强,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原告文小强与被告王生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生玉依据(2017)陕0327民初字15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生玉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原告文小强返还被告王生玉垫付的医疗费12041.8元,并申请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文小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文小强与申请执行人王生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生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文小强自动履行了12041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