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阎玉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王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玉华,王顺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55号原告:阎玉华,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顺雄,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巴王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216XE。负责人:卢建军,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玉华与被告王顺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顺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玉华撤回对被告王顺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阎玉华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