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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阿布力米提·孜依提,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2429号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三层317室。法定代表人:陈志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昕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延恺,男。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叶城县喀格勒克镇吐格曼艾日克博依巷***号。被告: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被告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汽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昕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被告安捷汽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469.19元,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629.02元(上述利息暂计算到2016年9月19日),并偿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对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安捷汽销公司对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一份,约定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向原告借款58,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安捷汽销公司经销的大众汽车牌乘用车一辆;还款方式采用分期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款法,共36期,还款日期为自2016年5月起的每月2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3.18%;另外,原被告约定,如果借款人没有发生不按时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合同期内贷款利息由贷款人按照年利率水平4.5948%让利,借款人按照3.4800%的年利率水平支付部分正常贷款利息,其余正常贷款利息部分由第三方负担。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逾期不还或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对贷款本息收取逾期息和罚息的,逾期息和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以所购车辆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与抵押人承担责任顺序不分先后,原告可同时追索。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安捷汽销公司签订《经销商零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被告安捷汽销公司自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对其每一零售客户及共同借款人(如有)与原告订立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原告取得登记注明原告为车辆的抵押权人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原件之前,为原告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零售客户及共同借款人(如有)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在实现其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下的债权和抵押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款,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自2016年6月起借款出现逾期,经原告催讨,仍未还款,依据合同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构成违约,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469.19元,借款利息、逾期利息629.02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安捷汽销公司未提供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还约定,借款人发生未按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列明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限期偿还或从其在指定银行的扣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依法处理借款人、抵(质)押人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追偿,实现债权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服务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经销商零售合作协议》约定,经销商担保条款下的为原告的权利及利益所明确的保证担保的效力与其他为原告的权利及利益所明确的保证担保的效力互相独立。原告有权就任何一项担保主张全部被担保债权,而不以向零售客户或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申请执行为前提。《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车辆抵押物”一栏中,仅约定车辆品牌、型号和生产厂商,未予明确抵押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又查明,合同约定“本当事方签字表所列明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地址或居住地址为各方接受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更,有义务书面通知贷款人新的地址,该地址为新的送达地址。如果发生地址变更的一方,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地址变更,则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相关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特别约定条款,贷款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在签字表中注明的居住地址均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本院向前述约定地址送达法律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之间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经销商零售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按照《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经销商零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于抵押物尚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安捷汽销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对于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关于原告诉请行使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权,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本案系争贷款的特定抵押物车辆,原告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抵押权。综上所述,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被告安捷汽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469.19元,支付至2016年9月19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629.02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对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布力米提·孜依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追偿;三、被告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乌鲁木齐市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帕尔哈提·阿布力米提追偿;四、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民代理审判员  吴剑峰人民陪审员  冯德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庄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