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30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8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明。被告:上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彭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平。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产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人民陪审员  陈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