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明明与郝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明,郝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815号原告陈明明,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冬冬,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