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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明明与郝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明,郝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815号原告陈明明,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冬冬,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