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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潘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潘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晓云,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潘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潘晓云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6年6月2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6600.03元、利息3104.32元,以上共计69704.3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潘晓云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9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潘晓云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2幢D2019房屋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837元,由潘晓云负担8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扣划了潘晓云银行存款11127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031元,发还申请人10096元。对于剩余执行款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浙F×××××、浙F×××××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2幢D2019房产,该房产为本案债务设置了抵押,本案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后流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流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