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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文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2行初11号起诉人:郑文海,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收到了起诉人郑文海向本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郑文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因对被起诉人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8日所作的《对郑文海信访件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撤销被起诉人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所作的《对郑文海信访件的回复》;2、判决被起诉人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起诉人郑文海提出行政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对郑文海信访件的回复》回复函内容,其并不必然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被起诉人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不是《对郑文海信访件的回复》的共同答复人,起诉人郑文海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其规定的受案和请求范围。综上,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行政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文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