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黔06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肖明蛟、冉玉梅申请执行肖安权、肖安富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蛟,冉玉梅,肖安权,肖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肖明蛟,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水溪村刘家组。申请执行人:冉玉梅,女,194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水溪村刘家组。被执行人:肖安权,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水溪村刘家组。被执行人:肖安富,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水溪村刘家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明蛟、冉玉梅申请执行肖安权、肖安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安权、肖安富应每月各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明蛟、冉玉梅赡养费50元。被执行人肖安权、肖安富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明蛟、冉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安权、肖安富已主动兑现了全部款项,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6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