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连生与王青华、王青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生,王青华,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郭连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王青华,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会计,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青松,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上述当事人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青华、王青松应协助申请人郭连生将登记在王玉林名下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土房北委1组砖瓦房三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096183)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于申请人郭连生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有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55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