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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叶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叶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负责人郭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琳,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执行叶琳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9850.76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3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