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林、张筱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林,张筱燕,柯晓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林,男,1976年4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筱燕,女,1982年3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何仲南,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欣,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柯晓清,女,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潘林因与被上诉人张筱燕、原审被告���晓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9209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