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534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云飞,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