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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御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邓启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御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邓启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御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5089号B幢269室。法定代表人:盛宝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启俊,男,1969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上海御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虽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XX幢XX室注册成立,但并未在该地址经营,公司一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实际经营,按法律规定,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XX幢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